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附件3);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申请(附件5)。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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