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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