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