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