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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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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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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