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七条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丢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