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丢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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