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六条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