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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