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随意提高或降低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除必须纠正外,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少收的费用应予追回。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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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