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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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