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四条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