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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