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二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