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