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意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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