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代理费用

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