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