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代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 (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 (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 (三)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5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四)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约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20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