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根据代理业务的成本、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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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