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七条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