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 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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