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