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三条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