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三十一条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