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三十一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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