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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