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