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