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代理业务种类;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金清算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代理业务种类;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金清算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