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二十七条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