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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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