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二十五条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规定代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约定代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