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规定代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约定代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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