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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