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二十三条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