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代理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 (二)对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兑付,并及时与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三)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协议的规定,对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以及印、押、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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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