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