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