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 (二)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提供给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代理行; (六)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