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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