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 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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