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 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 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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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