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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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