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