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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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