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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