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管理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是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应当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原则上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名称、期限等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执行。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三)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者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者终止项目计划的建议,报科技教育司审核。

(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科技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年份号组成。文化行业标准代号为WH,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五)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后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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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