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测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测评:
(一)公共科目测评
1.发布公告。发布测评通知或者公告,告知测评队伍提交公共科目审核所需的材料和测评工作相关事宜。
2.线上申报。组织测评队伍通过测评系统提交公共科目审核所需的材料。
3.材料审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在申报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通过的测评队伍方可进行专业科目测评。
(二)专业科目测评
1.方案编制。告知测评队伍现场测评地点。组织测评队伍根据测评场地实际情况编制现场测评行动方案,并通过测评系统提交。
2.方案审核。对行动方案进行统一审核,审核结果在方案提交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告知。对审核通过的测评队伍,告知其现场测评时间。
3.专家确定。从测评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须为单数)组成测评专家组;组织1级队伍测评时,需从应急管理部测评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4.现场测评。组织测评专家组对测评队伍进行专业科目现场考核。现场测评时间一般控制在12小时内(从模拟灾害发生到测评队伍撤离),全部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从现场测评相关方入驻到离开测评场地)。
5.等级评定。现场测评结束后初步确认测评队伍测评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定测评队伍测评等级,予以颁发证书。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