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应急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分类分级测评工作。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