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第十七条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测评专家资格。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