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第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测评队伍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的,应当取消其测评资格,三年内不得接受其测评申请。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