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办理测评等级注销手续,在测评系统留档备查:

(一)期满复测未通过或者未参加复测的;

(二)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获得测评等级的;

(三)在灾害救援中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灾害救援中违规操作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其中,注销1级队伍测评等级,应当报应急管理部复核。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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