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第十四条获得测评等级满2年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测评系统提出升级测评申请,升级测评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