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第十三条测评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当年,通过测评系统提交复测申请,复测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