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八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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