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七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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