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档案馆工作通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七条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第七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