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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