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