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 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要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 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要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