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 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要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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