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1.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 2.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向同级和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全宗卡片,并于每年1月份补报上一年度的全宗变化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