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档案馆工作通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四条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