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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