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改变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监管评级结果上升需要恢复开展业务的,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请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应业务的条件时,监管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金融租赁公司设置一年观察期,如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符合的,不得新增开展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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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